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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拆桥想省经纪费?结果是您可能一分也省不下

Sun Sep 13 2015 14:09:43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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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大多地区的房价水涨船高,地产经纪的费用也成了一笔不菲的开支。有的房主打起了小算盘,认为可以在用够了经纪的服务后,把经纪甩开,自行成交。
 
如果过河拆桥真的这么容易,地产经纪们岂不是都要喝西北风去了?
 
因此,多数雇佣经纪人合同中都有一项至关重要的条款,为了保障地产经纪的劳动和服务不会付之东流,这项条款叫做 “holdover”,适用于买房,也适用于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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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条款通产会规定,即使雇佣地产经济的合同过期,在一定时间内,买方或卖方可能还是需要支付佣金,前提是成交的地产在合同有效期间(listing period) 被展示给买方。这段Holdover 期有多久呢?是由客户和地产经济协商决定的。
 
咱们还是来看个案例,让您感受下holdover条款的严厉:
 
案例来源 , Canlii.org: Sutton Group v. Kim, 2014 ONSC 891
 
原告是一家地产公司,被告是地产的卖家金先生。双方在2012年3月签署了地产经纪合约,规定佣金为售价的5%, 并附加90天的“holdover period”. 合同在2012年10月30日截止。合约中特别写道,只要买家在挂牌期间被带来金先生家看房,或者买家在挂牌期间通过任何方式知道这处房产,如果金先生在holdover period里将房子私售给买家,都一样要支付佣金。原文是这么写的:
 
“ anyone who was introduced to the Property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or shown the Property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2012年10月,买家蓝姆夫妇从kijiji上看到了金先生私自售房的广告,并到金先生家看房。这并不是蓝姆夫妇第一次光临金先生的房子。早在2011年,金先生就曾挂牌出售,当时蓝姆一家路过房产看到售房告示,就已经进屋转了一圈,有所了解。
 
虽然蓝姆夫妇声称,买家看房完全是和金先生的私下往来,并未涉及到地产经纪。但经纪的书面证词和双方的邮件往来却证明,地产经纪带着蓝姆一家看了金先生的房产,并为之解释房屋的状况和售价等问题。
 
在11月1日,也就是经纪合同刚刚过期后的第二天,金先生将房产私售给蓝姆夫妇。随后,金先生写邮件给经纪说:感谢你花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个房子是我自己卖出去的。抱歉没有佣金,我只能给你2000元作为酬劳。
 
法官判决:
 
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在经纪挂牌出售期间无论买家是被“介绍”给该房产(introduced to),还是由经纪带着看房 (shown),都会触发“holdover”条款的生效。在本案中,”介绍“发生在2011年,但“经纪带买家看房”确实发生在经济挂牌出售期间。房子成交时,listing period刚刚结束,holdover条款生效。金先生需要付给经纪5%的佣金外交利息,同时,还要承担原告方经纪公司的部分律师费$8,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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