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颇受关注的长文《我妻之死》内容中,人们除了讨论加拿大医疗制度之外,还有一个关于遗嘱执行人的问题也引起了热议。
文中提到,在妻子于安宁病房内临终的前一天,“两个朋友过来做见证人,让我妻子手写一个指定‘执行人'的文件,朋友说如果没有这个,政府做财产分配执行人,会收取一大笔费用。我轻身在妻耳边说'醒醒阿敏,为了孩子',妻子马上明白,起身用笔写了几句英文,然后马上倒头睡去。”
一些网友对作者在妻子病情危重之际,还要叫醒妻子手写文件指定执行人的事情颇有不满。作者也在文中解释说,如果没有手写的这张纸,他和三个孩子的生活会更艰难,还可能被课税。
那么,在夫妻一方去世前,是否有必要指定遗产执行人,如果没有这个程序,是否会被课“重税”呢?
多伦多的陈律师对这些问题发表了看法。
陈律师认为,作者的做法在法律角度下是没错的。
通常当事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找一位遗产执行人,并确立遗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家人们因为遗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尤其是要将遗产留给未成年人的时候。
“遗产执行人负责执行和落实遗嘱,有权在保护遗产和保障继承人权益的前提下管理并分配遗产,” 陈律师指出,“如果没有指定执行人,那么按照安省法律,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或是朋友都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做执行人,然后再由政府做选择,这样一来,过程就很漫长,也无法保证遗产能真正被分配到想要给予的人那里。”
对于这个案例,陈律师指出,通常一些人的认识中可能存在两个“误区”。
一个是“当事人离世后,其配偶将自然继承所有财产”,陈律师表示,其实“配偶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他财产需要按照有遗嘱和无遗嘱两种情况来分配。”
在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可以根据遗产法分配,也可以按离婚处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根据安省遗产法,配偶有35万的优先权,例如现金遗产有100万的情况下,其余的65万将由配偶及子女平分;如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情况下,配偶享有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将由子女进行平分。
“因此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减短诉讼程序,也能更好地确保当事人把遗产分配给自己想要照顾的人那里,” 陈律师表示。
另一个误区在于“收税”,也是案例中有提及的“没有执行人会被课税”的问题。陈律师表示,很多人认为会被收取遗嘱税,但其实这是政府收取的遗产管理费,金额相当于遗产的1.5%。
“通常,在遗产分配之前,遗产需要向政府进行申报,在缴纳遗产管理费后,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委任遗嘱执行人,并签发遗嘱执行人证书。因此,无论有没有遗产执行人,政府都将收取这笔费用。”
陈律师补充说,需要注意的是,重点不仅仅在提前选定合适的执行人,更重要的是订立遗嘱本身,订立遗嘱,囊括确认遗产有哪些,继承人是谁,遗产如何进行分配,何时分配,怎么分配等,执行人的选定只是订立遗嘱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保障遗嘱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