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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推奇葩新法规:坑蒙拐骗偷全部无罪!

Mon Jun 10 2019 10:13:30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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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去年安省提了个毒品无罪化,幸好没通过...今年加拿大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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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5月30日),CBC报道了一条略显奇怪的新闻:近年来,加拿大各地法庭都不再审理小偷小摸、小额诈骗、打架斗殴等案件,此类诉讼的被告一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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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因为加拿大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手严重不足,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专注于最重要的大案要案,法庭决定,罪行较轻的案件能撤销就撤销。

普通人工作量过大的时候,会要求增加工作时间。而加拿大法官在工作量过大的时候,决定减少工作量,甚至不惜为此放走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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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操作?

那放走的坏人如果再次作案呢?

其实,加拿大的法庭一直有这种趋势,对许多案件都采取了非常模糊的处理,能撤销就撤销,嫌疑人一旦认罪,能宣判就宣判,哪怕判的轻一些,也好过消耗更多时间。

这种趋势,在2016年之后,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乔丹判决(Jordan ruling)”之后更加明显。

或许很多小伙伴没听过这起案件,这个乔丹可不是打篮球那位,就让小编给大家说一下这起“离谱”的案件吧。

2008年12月,BC省居民乔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买卖毒品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提起诉讼。

但因为检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乔丹的案子4年多都没有开庭审理。

乔丹的律师Eric Gottardi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法庭审判(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se has the right …. 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的规定,要求法院尽快审理,但先后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诉法院拒绝。

接着,乔丹将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Barrett Richard Jordan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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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的律师Eric Gottardi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称,乔丹等待开庭的时间确实过长,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乔丹的案子被法庭当场撤销,嫌疑人也被无罪释放。

借助“乔丹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审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须在30个月内开庭审理。

超过这些时长的都属于“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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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检察官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Crown Counsel)主席Rick Woodburn说,法院优先解决大案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如果轻罪案子不再审理的做法成为常态,加拿大就需要决定,是否应该将这些轻罪行为直接从刑法中删除,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遭到挑战。

将轻罪行为无罪化的做法,美国已有先例。2014年,美国加州通过47号法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47),将一些原本属于轻罪的行为变成无罪,比如金额小于950美元的盗窃。

加州的说法是,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缓解人满为患的监狱压力,同时为政府节省大笔经费。

emmmmm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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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和正义无法两全的时候,我们该选哪一个?

台湾南投的熊秉元教授写的《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曾这样写到:

“正义和效率都是人类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它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也因此,正义的内涵从来都是随着时空条件的改变而与时俱进,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考虑的不再是“以最小的成本达到设定的目标”,而是“如何以同样的成本发挥最大的效能”,此种面向的发展体现了成本与效率的观念转变,相对于成本着眼于手里的资源谨慎支出,效率则是放眼于追求未定的无限可能。这大概也是现下各项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吧。

这些说法理论上讲没毛病,但总觉得有点儿别扭。许多大罪都是从小罪发展来的,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将犯罪的萌芽掐死在摇篮里,不仅有益于社会秩序,也能及时挽救误入歧途的当事人。

“效率优先”的思路,确实一定程度治疗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的拖延症,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它的社会效益呢?

加州47号法案生效以后,当地的邮包盗窃案和汽车盗窃案迅速上升,甚至促进了“邮包代收”行业的形成。

在加拿大,乔丹判决之后的2年多里,商店里的小额盗窃也明显上涨。加拿大零售行业委员会大西洋区总裁Jim Cormier说,没有法律威慑之后,商店盗窃行为越来越猖獗,店主却毫无办法。现在盗贼们去商店偷东 西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胆,他们直接“拿起来就走(grab and go)”,仿佛这是无比正常的一件小事。

2012年,安省青年Fouad Nayel被Adam Picard枪杀。但因为多种原因,案件拖延了4年都没开庭。乔丹判决生效之后,死者的父母眼睁睁看着凶手轻松走出法庭,无比崩溃。他们和其他重大刑案的受害人一起质问:我们的司法系统在保护嫌疑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到底有什么用?法律的价值到底是什么?

目前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这些价值并不能同时实现,甚至很多时候有些价值是互相冲突的。

比如现在,加拿大就面临着“效率”与“安全”甚至“正义”的冲突。

为了省钱,为了更高效地分配资源,加拿大已经牺牲了“安全”。那么,下一步是不是就要牺牲“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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