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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游12人集体被拒签 告旅行社

Sat May 14 2016 17:14:33 GMT-0700 (Pacific Dayligh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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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旅行社表示,原告集体被拒签,是因一名游客在填写出入境记录时,未如实填写曾去过申根国导致。且双方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已将全部费用退还给原告,原告不存在损失,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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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 12人委托旅行社办出国游 全被拒签
 
2014年6月25日,消费者吴女士等12人与中国太和旅行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旅行社代为办理12人欧洲申根旅游签证和赴德意旅游的地接服务,按照约定,消费者每人需支付1.2万余元办证费用。与此同时,吴女士等人向旅行社提交了旅游目的地的机票和酒店预订单。
 
2014年7月11日,吴女士等人收到客户经理的邮件,告知签证材料已经递交德国使馆,并附上了他们递交给使馆的行程单。同年7月29日,旅行社通知吴女士等人,旅游签证被德国使馆“集体拒签”,他们原定的欧洲游无法按时成行。
 
吴女士说,事发后,旅行社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取消了与欧洲合作方的地接服务,并且拒绝帮助他们向使馆申诉、调查被拒签的真实原因。
 
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30日,吴女士等人通过德国使馆的官方网站留言及此后给德国使馆发邮件,就此提出申诉。
 
德国使馆回复邮件明确告知,拒签是因为旅行社伪造了虚假机票信息,使馆建议吴女士等人重新递交真实的机票信息,申请新的签证。
 
2014年8月4日,吴女士等人向德国使馆提交第二次签证申请。4天后,12人成功获得签证。
 
吴女士等人随即与旅行社联系欧洲地接服务事宜,但旅行社称之前的地接已取消,重新联系报价会提高。吴女士等人只得通过其他渠道联系了地接社,并于8月11日开始了出国之旅,8月23日回京。
 
诉讼
 
原告:旅行社欺诈
 
要求赔偿3倍服务费
 
回京后,吴女士等人与旅行社协商,要求赔偿其因提供虚假机票信息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只同意退还服务费中的未发生的费用。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代订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宜。由于被告提供伪造的机票信息这一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及全团人员的签证未能顺利通过,致使临时更改行程,临时预订机票、酒店以及地接服务,而在旅游旺季,各种费用比之前原告预订的费用成倍增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
 
有了被拒签的记录之后,甚至有可能因此增加以后再次被拒签的概率。
 
据此,吴女士等人要求被告赔偿12人损失6.8万余元,并按消法惩罚性赔偿3倍服务费37万余元。
 
被告:已解除合同并退费 原告没损失
 
昨天上午,记者在法院见到中国太和旅行社的代理律师和相关负责人,但对方表示不接受媒体采访。
 
从原告提供给记者的答辩意见来看,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内容,被告提供的服务事项为安排导游服务、代办签证、其他服务三项内容,并不包括机票和酒店。双方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已将全部费用退还给原告,原告不存在损失。
 
被告表示,原告12人集体被拒签,是因为有一名游客在填写签证资料申请表中的出入境记录时,没有如实填写曾去过申根国导致。
 
被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在这个旅游合同中获益,而且出于友好还承担了签证费用,没有任何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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