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一名蒋姓女子因癌离世,将千万股权赠送给男闺蜜,不料,前夫竟眼红怒讨“每月10万抚养费”,但法官因遗嘱“这2字”驳回。示意图/取自photoAC
广东深圳一名蒋姓女子因罹患卵巢癌于2023年4月过世,她生前立下遗嘱,将约3000万元人民币财产留给2名未成年女儿,但将价值不斐的公司股权遗赠给男友人王先生。蒋女的前夫张先生不满,认为王先生未尽照顾女儿之责,愤而提告要求归还股权或支付高额抚养费。近日法院判决出炉,驳回张先生诉求。
临终前离婚立遗嘱 遗产分配引风波
据了解,蒋女士在离世前1个月(2023年3月)刚与第3任丈夫张先生办理离婚。根据当时协议,2名女儿由蒋女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且张先生在离婚时分得价值逾1000万元的财产。
蒋女士过世后,依其遗嘱规划,2名未成年女儿继承约3000万元财产;友人王先生受赠公司股权;弟弟分得1栋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母亲则未分得遗产。而张先生在蒋女过世后,亦先后获得3栋深圳房产及15万元现金,并成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
前夫提告索讨股权 求偿每月10万抚养费
2025年,张先生以自身及2名女儿名义,将获得股权的王先生及遗嘱执行人卢女士告上法院。张先生要求被告将3家公司股权全部过户给他,或是支付股权收益380万元;此外,他还要求王先生需每月支付10万25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22岁,以及每月3.8万元的抵押款、每月2.2万元的“监护风险成本”。
张先生主张,蒋女士遗嘱中提及“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认为这是附有义务的遗赠,王先生既然拿了股权,就该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驳回:遗嘱中的“希望”并非法律义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属遗赠纠纷。虽然《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履行遗嘱附带的义务,但细究蒋女士遗嘱内容,其表述为“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这在法律上属于道德层面的期许,并非将“照顾女儿”设定为“接受股权”的先决条件或法律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王先生合法取得股权,无需承担张先生所提出的巨额抚养费与移转要求,最终驳回张先生及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张先生需承担7万3400元的案件受理费。
遗嘱真实有效 前夫表明将继续上诉
此外,法院在另一份判决中确认蒋女士的遗嘱真实有效,驳回了张先生试图撤销遗嘱执行人资格的主张;但也确认张先生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准许将惠州1栋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面对败诉结果,张先生于1月30日表示不服,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这起涉及巨额遗产与亲情攻防的案件,也引发社会对于遗嘱撰写用语及法律效力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