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列治文的房东因未能按时退还押金,被命令向前租客支付双倍的押金。
租客M.B.和T.D.在与房东G.N.结束租赁协议几周后,房东仍未退还他们的安全押金和宠物损坏押金,所以他们向卑诗省住宅租赁委员会(RTB)提交了申请。
M.B.和T.D.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租住一处斯蒂夫斯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4500元,安全押金为2250元,宠物损坏押金也为2250元。
两位租客于3月31日结束租约,随后在4月13日给房东G.N.发送邮件,提供了他们的转居地址,并请求退还押金。
房东在4月14日对租客的邮件进行了回复,但回复邮件的具体内容未在RTB的决定中披露。
在租客向RTB提出申请后,房东G.N.于5月27日收到了相关通知。
根据住宅租赁法,房东必须在15天内(本案中为4月29日)退还押金或提出索赔请求,否则需要向租客支付双倍押金。
然而,G.N.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因此,房东被裁定需支付9271.90元给M.B.和T.D.,这笔款项略超过原来的安全押金和宠物损坏押金的双倍金额,还包括100元的申请手续费。
尽管一些租客与房东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房东可以留取部分押金以支付“租客的责任或义务”,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依据6月8日的RTB裁定。
裁定中指出,租客并未在原租赁协议中同意房东保留全部或部分押金。
裁定中提到:“我接受呈现在我面前的证据,房东G.N.未能在2026年4月29日前将押金退还给租客,也未根据《法规》第38(1)条在规定的十五天内提交保留押金的争议解决申请。”